3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邓某送达处罚决定书。经过对邓某的多次法治教育,邓某认识到错误,并当场缴纳了1万元罚款。 2020年9月2日,肖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追尾邓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重型自卸货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肖某起诉要求赔偿,一审法院根据邓某提供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网络查询截图,认定了邓某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事实。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核查邓某是否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 二审审理期间,邓某提供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原件”,重庆二中法院依职权向该资格证上记载的签发单位进行了核实,该单位书面回复不曾为邓某办理过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经询问,邓某承认其提供的从业资格证系从网上花钱购买,并非经过正规渠道取得。法官当庭向邓某告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邓某并未认识到错误,且无悔过表现。 重庆二中法院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证据以躲避承担责任的非法行为,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性质恶劣,遂依法对其作出处罚1万元的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本案中,邓某为了逃避责任,提交网上购买的虚假从业资格证,妨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此种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重庆二中法院对其进行罚款,督促当事人认识、改正错误行为,引导当事人依法诉讼、诚信诉讼。法官提醒,诚信乃人之立身之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当依法办事,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切不能因一己私利耍“小聪明”。类似本案中邓某这种故意伪造、篡改、毁灭证据的行为,只会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结果只能是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通讯员 向存丹 王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