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长出“牙齿”增强刚性

时间: 2022-04-01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0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如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条例界定了哪些主体需要报备。条例规定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

  条例细化审查方式和标准解决了“如何审”。条例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四种审查方式。其中,依申请审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为畅通审查渠道,人大官网已开通线上提交审查建议窗口。

  条例从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四个方面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如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明显不适当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完善纠错程序和措施解决“如何纠”。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予以纠正的,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对制定机关坚持不修改、废止问题文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议案。

  为增强监督实效,条例建立了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和通报及追责机制,规定“经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存在重大过错的制定机关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形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条例规定了函告建议、提醒注意等处理措施,通过完善纠错程序,强化了制度的刚性,使备案审查工作“长出了牙齿,增强了咬合力”。

  据介绍,该条例有三方面的特色亮点: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巩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试点成果;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成果更好服务于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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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长出“牙齿”增强刚性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如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条例界定了哪些主体需要报备。条例规定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

  条例细化审查方式和标准解决了“如何审”。条例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四种审查方式。其中,依申请审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为畅通审查渠道,人大官网已开通线上提交审查建议窗口。

  条例从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四个方面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如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明显不适当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完善纠错程序和措施解决“如何纠”。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予以纠正的,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对制定机关坚持不修改、废止问题文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议案。

  为增强监督实效,条例建立了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和通报及追责机制,规定“经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存在重大过错的制定机关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形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条例规定了函告建议、提醒注意等处理措施,通过完善纠错程序,强化了制度的刚性,使备案审查工作“长出了牙齿,增强了咬合力”。

  据介绍,该条例有三方面的特色亮点: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巩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试点成果;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成果更好服务于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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