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祺)近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假冒他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诈骗案,判处诈骗他人9万余元后又虚假应诉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7年5月,陶某利用与郑某同居的便利条件,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冒充郑某向被害人陈某借款12万元,并以郑某的房屋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为防止郑某发现,陶某办了个假房产证放回原处。而后,陶某将借款用于出国旅游等,因其并无收入,借款到期后无力还款。 被害人陈某于2018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还款。陶某收到起诉状后,伪造郑某的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表示原告主张的借款和抵押事实属实,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9月21日,法院判令郑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给付借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陈某于2018年11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该抵押房屋。直至2019年3月,郑某接到法院执行拍卖公告,才发现自己被假冒借款,而且房子即将被拍卖,当即向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报案。 2021年8月,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再审,认定与陈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给陈某的行为并非郑某本人所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某与郑某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关系错误,撤销原民事判决。 2022年1月,陶某被逮捕后,其家人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以假冒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陶某在参与民事诉讼中虚构委托书,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致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执行措施错误,其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虽然陶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其妨害诉讼的行为后果无法得到修复和挽回,其情节不宜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