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洗澡时意外摔伤 酒店未设警示标识需担责三成

时间: 2022-04-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711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胡孝松 方蕾)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一起在酒店浴室摔倒致伤的侵权责任案件,酒店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12日晚,陈某入住大足区某酒店,在卫生间洗澡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倒导致牙齿折冠。陈某认为,该酒店未对卫生间洗澡位置做任何防滑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店方则表示,此次事件是陈某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酒店作为专业从事旅客住宿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酒店内旅客住宿和通行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报警记录及现场勘察,该卫生间面积狭小,没有进行干湿分区,也没有张贴关于“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铺设防滑垫。因此,应当认定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对陈某的人身安全存在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卫生间为湿滑的场所,疏于防范,也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自身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失,应适当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由酒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顾客洗澡时意外摔伤 酒店未设警示标识需担责三成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胡孝松 方蕾)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一起在酒店浴室摔倒致伤的侵权责任案件,酒店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12日晚,陈某入住大足区某酒店,在卫生间洗澡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倒导致牙齿折冠。陈某认为,该酒店未对卫生间洗澡位置做任何防滑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店方则表示,此次事件是陈某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酒店作为专业从事旅客住宿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酒店内旅客住宿和通行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报警记录及现场勘察,该卫生间面积狭小,没有进行干湿分区,也没有张贴关于“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铺设防滑垫。因此,应当认定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对陈某的人身安全存在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卫生间为湿滑的场所,疏于防范,也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自身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失,应适当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由酒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