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向竹筠)近日,余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RXXXP的小型客车,由黔江舟白街道大宏堡安置区往黔江舟白职教中心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舟白街道大宏堡安置区646号十字路口时,与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HXXXX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黄某某、乘坐人李某某轻微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幸的是,由于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按要求佩戴了头盔,因此只是轻微擦伤。 经调查,当事人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为此,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认定当事人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