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白涛 田荣) 日前,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经綦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1日16时许,马某在綦江区打通镇沿河村饮酒后在明知不能驾驶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心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回打通镇吹角村七组的家中。同日19时许,马某再次驾驶上述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往打通镇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撞向对向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担心对方报警,遂驾车逃离现场躲至某茶道休闲俱乐部,为逃避处罚而再次饮酒。同日22时许,民警根据视频追踪至该茶道休闲俱乐部内将其抓获。经鉴定,马某再次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7mg/100ml。马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应以其查获时鉴定的数值为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