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消息,重庆市药监局和四川省药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川渝地区医疗器械生产跨省市监管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标志着两地药监部门全面开启了跨省市协同监管的新机制。 为切实夯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责任,着力打通跨省市监管壁障,提升监管效能,重庆市药监局和四川省药监局加强协作,以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促进川渝地区医疗器械产业协同发展为目标,聚焦当前跨区域委托生产监管的难点堵点,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机制,经多轮次研讨磋商,制定出台了《办法》,打开了共同营造川渝两地良好营商环境的新局面。 《办法》明确了跨省市监管的双方职责,明确注册人所在地省(市)药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市)药监部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行为质量监管工作。明确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跨省市监管的程序,确定了跨省市延伸检查、联合检查、委托检查三种检查组织形式;细化了检查程序,形成全程监管闭环,确保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无缝隙”“无死角”;明确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复查要求,还建立了监管信息互相通报和政策措施沟通机制。 《办法》要求川渝两地药监部门加强监管政策措施沟通交流,在检查标准、执法裁量、风险评价等方面做到基本一致;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的通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管情况。 记者 叶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