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男子黄某偶然拾捡到他人银行卡,卡上竟还写有密码,遇到这等“好事”,黄某没有想着归还失主,而是直接将银行卡取现,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1月27日,黄某在江北区观音桥北城天街附近捡到一张银行卡,卡上居然还写有密码,当日10时许,他在垫江县某银行ATM机上,查询到该账户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眼见“天降横财”,黄某兴奋不已,分四次从卡内取走共计20000元。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又以同样方式在ATM机上取走20000元。 1月29日,银行卡主人发现卡不见之后,立即打电话向银行查询,得知已经被取款40000元,遂向警方报案。 2月21日,黄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月24日,黄某的前妻代黄某向被害人退赔40000元。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非法获利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何为“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黄某拾捡到的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何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说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 黄某在捡拾到他人银行卡后,在贪念的驱使下,选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记者 杨雪 通讯员 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