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跨区域的地理实体名称应一致
《条例》细化地名命名、更名规则,要求不重名、不同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跨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的名称,在命名、更名时应保持一致。 《条例》增加依职权启动地名命名、更名的程序。明确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批准、废名、备案以及公告程序,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减少审批程序和环节。规定道、路、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调整为由市、区县住建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又明确了报备对象,防止任性更名。还要求建立健全地名命名、更名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