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在鱼塘边戏水不幸溺亡,女童父母将鱼塘承包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驳回了女童父母的赔偿请求。 案件 女儿溺亡父母向施救人索赔 潼南的李某、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大妹(化名)5岁半,小女儿二妹(化名)刚满2周岁。李某、杜某在外务工,两个女儿随年逾七旬的爷爷奶奶在家生活。 今年5月的一天,爷爷、奶奶在地里收割油菜,大妹、二妹在一旁玩耍。下午6点左右,大妹、二妹想要先回家,爷爷、奶奶没有阻拦。 两姐妹经过刘某承包的鱼塘时,二妹用木棍戏水,不慎落水。刘某前来鱼塘准备喂鱼,发现大妹坐在鱼塘边上哭泣,二妹仰面浮在鱼塘中。刘某赶紧将二妹从水里抱上岸开展急救,并大声呼喊,爷爷、奶奶闻讯赶来,此时二妹已经没了呼吸。 事后,李某夫妇认为,该鱼塘保护措施简陋、管理不当,刘某应当对二妹的溺亡承担责任。经当地村社调解人员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李某夫妇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鱼塘边设置有竹竿、铁管、钢丝等材料做成的简易围栏,并且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在发现二妹溺水后,刘某积极施救,应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鱼塘管理义务。二妹系戏水溺亡,与鱼塘围栏是否简陋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潼南区法院认定该案侵权责任不成立,遂驳回了李某夫妇的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欠缺责任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 潼南区法院法官表示,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需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刘某不存在鱼塘管理上的过错,二妹落水系其戏水所致,本案欠缺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依法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本案中,祖父母任由不满六周岁的姐姐带着两岁的妹妹回家,未尽到临时监护职责,以致发生的悲剧不可因此归咎他人。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