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程行) 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擅自停播造成的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诺(化名)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 被告小诺同原告某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某传媒公司工作安排,在抖音平台当主播。后来,小诺擅自停止工作,并将粉丝转移到自己另行注册的账号下。某传媒公司在与其沟通无果后,将小诺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小诺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30万元。 大足区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10日,被告小诺与原告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演艺合作合同》,约定了被告直播时长及违约金。2021年7月,被告擅自停播8天,从2021年8月直播11天后就一直停播至起诉之日。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演艺合作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于2021年9月10日到期终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擅自停止演艺活动两次,停播38天,同时在其自行注册的两个账号上分别发布作品及有转移粉丝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数额问题,结合原告公司停播损失、运营成本,以及被告不交出账号、转移粉丝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宣判后,小诺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