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学校“私转公”,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溢价损失被驳回

时间: 2022-08-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91

原标题:对口学校“私转公”,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溢价损失被驳回

学校性质变化不属情势变更

  “上个好高中,就意味着一只脚踏进了名牌大学的大门。”因此,购买房屋的位置能够确保孩子就读什么样的学校,也成为了家长们的重要考量。近日,江津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入学指标引发的购房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购买精装房屋一年

  学校由私立转公办

  2020年8月,江津市民韩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的精装房。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承诺,业主享有附近某中学教育指标(指标使用人为业主本人或其子女)。合同签订后,韩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21年,因政策原因,位于双福街道的该中学由私立转为公办。韩先生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好事,他表示自己买的房屋价格远超同地段、同类型房屋,主要原因在于可优先享受优越的教育资源,现该中学由私立转为公办,房屋的溢价基础不复存在。

  据此,韩先生以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构成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溢价款。

  开发商则认为,房屋价格较高的原因在于该房屋系精装房,且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在教育方面附带的优惠福利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

  判决:

  情势变更不能成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基础并未丧失,房屋的主要功能系用于居住,业主依照流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然实现。房屋周边学校性质的变化,不足以构成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由此,韩先生主张的情势变更不能成立,其要求以同地区商品房价格作为计算其溢价损失基础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最终,江津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如果构成情势变更

  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若构成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合同相对人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宣传广告的监督管理,同时请广大购房者审慎判断,理性购买。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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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学校“私转公”,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溢价损失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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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性质变化不属情势变更

  “上个好高中,就意味着一只脚踏进了名牌大学的大门。”因此,购买房屋的位置能够确保孩子就读什么样的学校,也成为了家长们的重要考量。近日,江津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入学指标引发的购房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购买精装房屋一年

  学校由私立转公办

  2020年8月,江津市民韩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的精装房。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中承诺,业主享有附近某中学教育指标(指标使用人为业主本人或其子女)。合同签订后,韩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21年,因政策原因,位于双福街道的该中学由私立转为公办。韩先生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好事,他表示自己买的房屋价格远超同地段、同类型房屋,主要原因在于可优先享受优越的教育资源,现该中学由私立转为公办,房屋的溢价基础不复存在。

  据此,韩先生以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构成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溢价款。

  开发商则认为,房屋价格较高的原因在于该房屋系精装房,且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在教育方面附带的优惠福利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

  判决:

  情势变更不能成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基础并未丧失,房屋的主要功能系用于居住,业主依照流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然实现。房屋周边学校性质的变化,不足以构成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由此,韩先生主张的情势变更不能成立,其要求以同地区商品房价格作为计算其溢价损失基础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最终,江津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如果构成情势变更

  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若构成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合同相对人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宣传广告的监督管理,同时请广大购房者审慎判断,理性购买。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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