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何军林 通讯员 王京 刘霞) 原告就医购买的中药,缺少处方中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是否属于欺诈?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认定被告医院开具处方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药费并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1年9月,原告吴某到被告医院就医,抓了7副中药,共计支付药费7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认为被告存在消费欺骗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药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是特殊的服务行为。原告取药回家后,次日发现缺少一味中药属实,但该味中药在处方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并不是主药。医院的行为属于一般过失,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医并购买中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药费后,被告应当按照处方向原告交付药品。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常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欠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