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集中宣判5起网络新型犯罪案件 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惩处

时间: 2022-09-0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98

  近日,在市高法院统筹指导下,渝中区法院、酉阳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对5起网络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惩处。

  分工实施网络赌博诈骗

  4人分别获刑三至六年

  渝中区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范某、郭某、吴某诈骗一案,被告人覃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柬埔寨金边二号园区的“兄弟孵化园”是集结“杀猪盘口”“网络赌博盘口”“赌球盘口”等多个诈骗盘口的诈骗窝点。被告人范某在该诈骗集团先后从事“炒群”(在群内冒充赌客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和投注计划,烘托气氛)、恒彩网管理,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郭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主微”(指导赌客操作),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副微”(负责配合“主微”),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覃某在该诈骗集团先后从事“引流”“炒群”,获利16万余元。

  渝中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郭某、吴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提供银行卡转移电诈赃款

  被告人获刑二年六个月

  酉阳县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明知黄某(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黄某使用,并约定按照转账金额的1%提成。

  田某提供的银行卡转入、转出资金均为34万余元。田某获利3000元。

  酉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撤销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

  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城口县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梁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陈某甲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城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JK”(未查明身份)需将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在内的非法所得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简称U币)。项某需将从他人处非法所得的价值约1300万元的U币通过被告人梁某出售。双方经被告人解某、李某、孙某、符某等人居间介绍,于2021年4月14日至20日进行线下交易。“JK”购买U币的资金中有95.8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马某购买了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城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解某、李某、孙某、符某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城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季某”(未查明身份)、刘某、周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共谋,对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移,并按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的4‰获取非法利益。周某甲、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走账流水共计2亿余元,其中767568元系2021年1月至3月30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

  城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张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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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集中宣判5起网络新型犯罪案件 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惩处

  近日,在市高法院统筹指导下,渝中区法院、酉阳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对5起网络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惩处。

  分工实施网络赌博诈骗

  4人分别获刑三至六年

  渝中区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范某、郭某、吴某诈骗一案,被告人覃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柬埔寨金边二号园区的“兄弟孵化园”是集结“杀猪盘口”“网络赌博盘口”“赌球盘口”等多个诈骗盘口的诈骗窝点。被告人范某在该诈骗集团先后从事“炒群”(在群内冒充赌客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和投注计划,烘托气氛)、恒彩网管理,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郭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主微”(指导赌客操作),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副微”(负责配合“主微”),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覃某在该诈骗集团先后从事“引流”“炒群”,获利16万余元。

  渝中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郭某、吴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提供银行卡转移电诈赃款

  被告人获刑二年六个月

  酉阳县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酉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明知黄某(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黄某使用,并约定按照转账金额的1%提成。

  田某提供的银行卡转入、转出资金均为34万余元。田某获利3000元。

  酉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撤销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信

  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城口县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梁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陈某甲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城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JK”(未查明身份)需将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在内的非法所得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简称U币)。项某需将从他人处非法所得的价值约1300万元的U币通过被告人梁某出售。双方经被告人解某、李某、孙某、符某等人居间介绍,于2021年4月14日至20日进行线下交易。“JK”购买U币的资金中有95.8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马某购买了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城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解某、李某、孙某、符某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城口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季某”(未查明身份)、刘某、周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共谋,对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移,并按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的4‰获取非法利益。周某甲、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走账流水共计2亿余元,其中767568元系2021年1月至3月30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

  城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张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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