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标注为“电动自行车”酿事故致骑车人死亡,厂家被判担责10%,法官——乱穿“马甲”易致无证驾驶

时间: 2022-09-1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085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拥堵、停车困难已成为许多人驾车出行的一大难题,小巧、便捷的电动自行车便成为备受青睐的交通工具。但你是否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参数也是有标准的,如果参数超标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近日,江津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参数超标引发事故的案件,依法判决车辆生产厂家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案例 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单车事故身亡

  不久前,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左前角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所驾驶车辆的用户使用手册标注其产品名为“电动自行车”,并标注了在时速、整车质量以及电机功率等方面的参数,如最高时速小于20㎞/h,质量小于35.5kg等,看起来应属于非机动车辆。然而,经权威部门鉴定该车辆最高时速达到41㎞/h、整车质量达到137.50㎏、电机功率位1500W,而且未设置人力脚踏骑行部件,各项参数均远高于产品手册显示的数据。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辆车的特征明显不符合一般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且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交巡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驶入对向车道,并撞上路边停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 产品存在缺陷厂家担责10%

  事后,刘某的亲属以该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将车辆生产厂家诉至江津区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该车实际的最大时速、质量、电机功率明显高于该公司所载明的电动车的标准及行业标准,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辆,因此认定该车存在产品缺陷。由于机动车在操作规范等方面相比非机动车对驾驶人员的要求更高,故该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江津区法院依法判决该车辆生产厂家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体而言,对于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即可视为存在缺陷。

  为电动自行车制定详细的产品技术标准,就是在产品设计层面限制其性能,以保护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超标生产会让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实际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其对车辆的控制力显然不足,对自身和行人都将带来巨大的隐患。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产品,更要谨记:无论驾驶何种交通工具,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做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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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标注为“电动自行车”酿事故致骑车人死亡,厂家被判担责10%,法官——乱穿“马甲”易致无证驾驶

  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拥堵、停车困难已成为许多人驾车出行的一大难题,小巧、便捷的电动自行车便成为备受青睐的交通工具。但你是否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参数也是有标准的,如果参数超标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近日,江津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参数超标引发事故的案件,依法判决车辆生产厂家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案例 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单车事故身亡

  不久前,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左前角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所驾驶车辆的用户使用手册标注其产品名为“电动自行车”,并标注了在时速、整车质量以及电机功率等方面的参数,如最高时速小于20㎞/h,质量小于35.5kg等,看起来应属于非机动车辆。然而,经权威部门鉴定该车辆最高时速达到41㎞/h、整车质量达到137.50㎏、电机功率位1500W,而且未设置人力脚踏骑行部件,各项参数均远高于产品手册显示的数据。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辆车的特征明显不符合一般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且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交巡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驶入对向车道,并撞上路边停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 产品存在缺陷厂家担责10%

  事后,刘某的亲属以该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将车辆生产厂家诉至江津区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该车实际的最大时速、质量、电机功率明显高于该公司所载明的电动车的标准及行业标准,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辆,因此认定该车存在产品缺陷。由于机动车在操作规范等方面相比非机动车对驾驶人员的要求更高,故该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江津区法院依法判决该车辆生产厂家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体而言,对于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即可视为存在缺陷。

  为电动自行车制定详细的产品技术标准,就是在产品设计层面限制其性能,以保护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超标生产会让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实际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其对车辆的控制力显然不足,对自身和行人都将带来巨大的隐患。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产品,更要谨记:无论驾驶何种交通工具,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做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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