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杰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或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国警察由中国公民担任,自然也依法享有这项权利。但是对于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一直存在多种观点,《刑法》既没有针对警察等特定职责人员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单独规定,又没有排除警察这一特殊主体对该规定的适用,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大致分为: 第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部分专家和学者认为警察执行职务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其法定义务、其行为应该只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应当适用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二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其理论依据在于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正当防卫行为,要么是防卫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么是防卫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些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是持部分肯定态度。即有些情况下只是履行法定职责,有些情况下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 笔者对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持否定态度,具体理由如下: 警察身份特殊性。警察不仅是公民,更是代表国家履行社会义务的特殊群体,其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大致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使的一种公民权利。警察履行职责是法定的,如果人民警察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予以制止,就会涉嫌渎职;而公民对于正当防卫具有选择权,放弃正当防卫权利最多只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 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就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除非是遇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正当防卫行为往往会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现目前,大多数警察在面临针对自身的不法侵害时,往往采取“忍让为先、忍辱负重”,甚至“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以致不法分子普遍认为“警察不会还手”而肆无忌惮地对警察进行侵害,进一步导致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因此,笔者认为警察在依法制止暴力犯罪时应当更多地考虑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警械武器使用的合法性,不需要从正当防卫的角度去考虑是否存在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营造更好的执法环境。此外,对于警察在非工作期间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导致自身伤残的,应当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虽然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同源的,但是区分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正当防卫的行为不仅有利于让警察在工作中放下思想包袱,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要做到文明执法,更要做到严格执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树立良好的公安队伍形象。 (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海棠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