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健身卡后私教被更换,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获支持,法官释法——不能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时间: 2022-09-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777

  去年,家住铜梁区的陈女士到某健身服务公司购买了15节私教课,并选定了私教,但后来私教被健身服务公司更换,陈女士对此感到不满,与健身服务公司协商未果,便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私人教练合约》并退还剩余课时费。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故判决支持陈女士的诉请。

  案情简介:

  更换私教引纠纷

  解除合同并退费

  2021年9月8日,铜梁区居民陈女士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私人教练合约》,以3900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15节私教课。约定课程内容不分课时,直接包效果,陈女士选定彭某作为其私人教练,双方约定如果2021年12月底未达到预期效果,彭某有义务继续指导陈女士直至达到预期效果,双方还约定“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转让,且仅限本人使用”。

  此后,私教彭某因故离职,某健身服务公司为陈女士更换私教继续提供服务,陈女士对更换后的教练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不愿继续履行《私人教练合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5月,陈女士起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合约》,并退还剩余10节私教课的服务费用。

  在诉讼中,某健身服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陈女士可将剩余课程继续上完,但不保证锻炼效果。最近,该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该《私人教练合约》于2022年7月14日解除;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陈女士私教课时费2600元。

  法官说法:

  健身合同具有人身属性

  不宜强制履行

  铜梁区法院法官吕鑫认为,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的履行,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的标的不宜强制履行,健身服务合同本身亦不宜强制履行,陈某对更换教练后的服务不满意,即使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该《私人教练合约》应当解除。同时,《私人教练合约》属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关于“此卡一经售出慨不退换,仅限本人使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健身服务公司应当依法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格式条款应当规范

  经营者应主动提示说明

  铜梁区法院法官谭四玲表示,经营者应当改变原有的“签字就能生效”“约定就能免责”的错误认识。在设计格式条款内容时,一定要确保自己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设置,在订立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不可刻意回避,应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答疑解惑,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提醒:

  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

  格式条款不可“一签了之”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民兰提醒,在健身行业中,预付款消费模式长期存在,部分经营者利用专业优势,设计大量格式条款规避风险和责任,消费者面对格式条款要消除“一签了之”的错误认识。在购买健身课程前,多作比较、谨慎选择,预付金额不宜过大。若对私人教练有特殊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约定,否则可能承担交易风险。

  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徐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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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健身卡后私教被更换,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获支持,法官释法——不能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

  去年,家住铜梁区的陈女士到某健身服务公司购买了15节私教课,并选定了私教,但后来私教被健身服务公司更换,陈女士对此感到不满,与健身服务公司协商未果,便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私人教练合约》并退还剩余课时费。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故判决支持陈女士的诉请。

  案情简介:

  更换私教引纠纷

  解除合同并退费

  2021年9月8日,铜梁区居民陈女士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私人教练合约》,以3900元的价格全款购买了15节私教课。约定课程内容不分课时,直接包效果,陈女士选定彭某作为其私人教练,双方约定如果2021年12月底未达到预期效果,彭某有义务继续指导陈女士直至达到预期效果,双方还约定“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转让,且仅限本人使用”。

  此后,私教彭某因故离职,某健身服务公司为陈女士更换私教继续提供服务,陈女士对更换后的教练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不愿继续履行《私人教练合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5月,陈女士起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合约》,并退还剩余10节私教课的服务费用。

  在诉讼中,某健身服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应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陈女士可将剩余课程继续上完,但不保证锻炼效果。最近,该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该《私人教练合约》于2022年7月14日解除;某健身服务公司退还陈女士私教课时费2600元。

  法官说法:

  健身合同具有人身属性

  不宜强制履行

  铜梁区法院法官吕鑫认为,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的履行,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的标的不宜强制履行,健身服务合同本身亦不宜强制履行,陈某对更换教练后的服务不满意,即使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该《私人教练合约》应当解除。同时,《私人教练合约》属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关于“此卡一经售出慨不退换,仅限本人使用”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健身服务公司应当依法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

  格式条款应当规范

  经营者应主动提示说明

  铜梁区法院法官谭四玲表示,经营者应当改变原有的“签字就能生效”“约定就能免责”的错误认识。在设计格式条款内容时,一定要确保自己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设置,在订立含格式条款合同时,不可刻意回避,应主动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答疑解惑,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律师提醒:

  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

  格式条款不可“一签了之”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民兰提醒,在健身行业中,预付款消费模式长期存在,部分经营者利用专业优势,设计大量格式条款规避风险和责任,消费者面对格式条款要消除“一签了之”的错误认识。在购买健身课程前,多作比较、谨慎选择,预付金额不宜过大。若对私人教练有特殊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约定,否则可能承担交易风险。

  记者 唐孝忠 通讯员 徐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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