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重庆首次统一行政司法办案标准

时间: 2022-09-2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36

  药品食品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如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建立起规范化、法治化的医药产业营商环境?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一起网购“大力丸”索赔案件,召开了专题交流会,就涉案产品的性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双方首次统一了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认识标准、“用药者”的证明责任。

  今年上半年,原告某维通过某宝交易平台,在被告某琴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宣称含鹿茸、冬虫夏草等为其主要成分,但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有关产品信息的“大力丸”,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二审均予以驳回。目前该案经原告再审申请,已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5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6个试点城市中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紧扣各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从行政管理、纠纷调解、审判执行和部门衔接等角度,制定了一系列落实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持续推动建立规范化、法治化的医药产业营商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了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明确了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实施办法》充分结合实际,对药品的实质损害和形式损害进行了区分,有效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药饮片来源复杂、炮制方法繁多,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因素众多,不能仅以“不符合药品标准”作为唯一的认定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局有关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将不符合药品标准,但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劣药作为例外情形,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

  同时,结合行政部门监管、司法机关审理工作实际,明确诉调衔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机制,最终为行政与司法衔接建立起了绿色通道。打破行政司法各治一方、行政处罚与惩罚性赔偿单线处理、行政秩序与民事权益不能同时维护的壁垒,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效性、操作性。

  据介绍,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后,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不错成效,但全国各地乃至全市各地区对有关法律、技术的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裁判不尽相同。因此,目前正在审理的某维与某琴产品责任纠纷案再审过程中,有效利用《实施办法》的出台和联络机制的构建,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交流会上,双方首次统一了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认识标准、“用药者”的证明责任。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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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 重庆首次统一行政司法办案标准

  药品食品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如何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建立起规范化、法治化的医药产业营商环境?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一起网购“大力丸”索赔案件,召开了专题交流会,就涉案产品的性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双方首次统一了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认识标准、“用药者”的证明责任。

  今年上半年,原告某维通过某宝交易平台,在被告某琴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宣称含鹿茸、冬虫夏草等为其主要成分,但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有关产品信息的“大力丸”,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二审均予以驳回。目前该案经原告再审申请,已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5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6个试点城市中率先出台了《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紧扣各部门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从行政管理、纠纷调解、审判执行和部门衔接等角度,制定了一系列落实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持续推动建立规范化、法治化的医药产业营商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了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明确了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实施办法》充分结合实际,对药品的实质损害和形式损害进行了区分,有效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药饮片来源复杂、炮制方法繁多,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因素众多,不能仅以“不符合药品标准”作为唯一的认定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局有关的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将不符合药品标准,但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劣药作为例外情形,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

  同时,结合行政部门监管、司法机关审理工作实际,明确诉调衔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机制,最终为行政与司法衔接建立起了绿色通道。打破行政司法各治一方、行政处罚与惩罚性赔偿单线处理、行政秩序与民事权益不能同时维护的壁垒,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效性、操作性。

  据介绍,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后,在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不错成效,但全国各地乃至全市各地区对有关法律、技术的标准,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裁判不尽相同。因此,目前正在审理的某维与某琴产品责任纠纷案再审过程中,有效利用《实施办法》的出台和联络机制的构建,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交流会上,双方首次统一了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对《药品管理法》关于“假药”“劣药”的认识标准、“用药者”的证明责任。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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