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郑丽梅)居民朱某驾驶机动车把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但很快被民警查获,朱某不仅要负全责承担所有赔偿,还要被行政拘留5日。 10月9日晚上10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瑞福路发生一起小车撞伤行人后逃逸的交通事故。接到该警情后,该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一名伤者坐在地上,其身上多处软组织伤,牙齿被撞掉2颗。据伤者及现场群众描述,肇事车系一辆蓝色的小车,事故发生后快速地往和合家园小学方向逃逸了,由于天黑,加上车速快,没看清楚肇事车牌号。安置好伤者后,民警开始对该肇事车辆进行查找。
经调取事发路口的交通监控视频,显示肇事车经过路口时车速较快,在向左转向时,将行人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司机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将车开走。 通过视频比对,民警很快锁定了肇事逃逸车牌号。民警联系上了车主朱某。朱某声称,事发时,不是自己开的车,他把车借给了朋友在开。可是,当民警要求其提供朋友的联系方式时,朱某却迟迟提供不了。 朱某的心虚,恰恰表明了其存在重大嫌疑!于是,民警对其讲政策、讲法规、讲利害关系。最终,朱某迫于心理压力,承认了自己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并主动将车开到大队接受处理。 朱某承认,由于当时道路光线较暗,确实没注意观察到行人,因此才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自己心里害怕,又想到是晚上,就抱着侥幸,开车溜走。 朱某交通肇事逃逸,对事故承担全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朱某被警方处以记6分、罚款1500元、并处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朱某还面临暂扣驾驶证4个月的处罚。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巡警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逃避不了责任的。轻者罚款扣证,重者被行政拘留甚至判刑。事故发生后,只有去老实面对,积极处理才是正确之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