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日,交通执法直属支队渝中区大队从“互联网+督查”平台接到一起乘客的求助称,吴某凌晨3时左右在沙坪坝区丽苑酒店打车回家,到达渝中区七星岗公交车站后,由于当时醉酒,原本34元的车费他却付了334元,直到第二天才发现。 “您放心,我们一定全力为您追回损失。”渝中区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求助后表示。由于吴某当晚饮酒过多,不记得出租汽车车牌,也无乘车发票,执法人员决定根据乘客提供的上下车地点及计价器金额,通过“重庆出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逐一排查,发现一辆车牌为渝A208**的出租汽车事发时间轨迹与吴某所述内容较为相符。 通过查询,该车属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所属车辆,渝中区大队立即与公司管理人员取得联系,通知当班驾驶员到大队接受调查。 10月20日,驾驶员李某到渝中区大队说明情况,确认乘客所说属实,并通过微信将多出的车费退还。乘客吴某对渝中区大队执法人员表示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