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车辆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肇事,即使驾驶者不是自己,车主也将共同承担责任。近日,江津区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与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强制执行,拍卖肇事车辆。 案例: 弟弟借车出行撞伤老太 江花(化名)与江浪(化名)是亲姐弟。2021年10月,江浪赶着去和朋友吃午饭,便向江花提出借车,江花顺手就把钥匙给了弟弟,压根没想起车子交强险过期没续保这事。 江浪驾车经过江津城区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将过马路的杨老太撞倒,导致杨老太多处骨折。江浪在垫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便以没钱为由不再赔偿。杨老太几番追讨未果,无奈之下向江津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江浪和车主江花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判决: 姐弟俩共赔偿10万元 江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浪驾车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杨老太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江花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江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江花和江浪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杨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江浪另需赔偿杨老太超过交强险部分的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江花与江浪均拒绝赔偿。杨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江津区法院执行局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已于近日按程序移送司法拍卖,并将姐弟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 法官说法: 如有交强险车主不用赔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江花未依法缴纳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事故后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直接获得赔偿,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保障和维护人民安全生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过错的情形,故最终判决江花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官假设称,如果车主投保了交强险,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车主就不用赔偿,车主弟弟则赔偿2万余元。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