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长江边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薛某因禁渔期间在长江内采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被判拘役三个月。据了解,该案系南岸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与唐某(另案处理)乘坐橡皮艇来到南岸区鸡冠石镇岩口村附近的长江流域,由唐某负责操作橡皮艇,薛某负责操作电瓶和升压器,通过电鱼的方式开展非法捕捞。二人共捕获黄颡鱼(黄辣丁)38尾,上岸后被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薛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动缴纳增殖放流费用5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规定,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被告人薛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这一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归案后,薛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长江十年“禁渔令”能够给长江鱼类一个繁殖恢复期,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本案中,被告人薛某采取的“电捕鱼”方式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极其严重,还会危害水体生态安全,严重违反长江十年“禁渔令”和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呼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遵守长江十年禁渔规定,全面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社会氛围,用实际行动为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贡献自己的力量。 记者 叶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