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外出遛狗,却因为狗狗打架,而遛出一场“动物伤人”的官司。狗狗打架,主人遭殃,责任怎么算?伤者能否请求支付医药费和误工费?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7月的一天,张某牵着其宠物柯基犬在小区遛弯,遇到了同在小区遛边牧犬的胡某某。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两只宠物犬见面嗅了嗅,就撕咬起来。边牧虽系了绳子,但由于体型较大,主人拉不住,加之力量悬殊,柯基被咬得乱叫。为制止宠物犬打架,张某伸手想要抱走自己的柯基,却被边牧咬伤。后张某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产生医药费1577元,并因此造成误工损失4473元。 事后,张某多次找到胡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九龙坡法院,要求胡某某支付各项损失625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审理中,被告虽举证证明其养狗证照齐全,但并未举证动物饲养人遵守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同在一个小区,为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缓和紧张的邻里关系,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力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在承办法官及助理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因被告不愿法院出具调解书,当庭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诉讼,同时向被告出具收据,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法官表示,随着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带来欢乐的同时,一些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也给身边的人带来了困扰,甚至造成他人损害。对此,国家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依法文明养犬,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也详细规定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明确了犬只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正如本案,邻里之间在小区遛狗,而产生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足应引起大家的重视。否则,不仅有损和谐邻里关系,还可能因此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记者叶惠娟 通讯员 曾令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