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记者 杨雪)为修缮自家门前道路,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来挖掘机在高速公路桥梁保护区内采石取土。近日,村民李某被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七大队处罚,并接受了法治教育。 11月7日上午9时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S21江习高速38KM+900M处时,隐约听到新房子中桥桥下传来“轰隆隆”的挖掘声。执法人员立即到桥下查看,发现一辆挖掘机正在桥下进行采石取土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并了解情况。 经现场调查,作业的挖掘机是附近村民李某雇的。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到李某,李某称为修缮自家门前道路,雇来挖掘机就近取材挖掘石料填铺道路,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其在高速公路桥下采石取土作业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自家门前挖石头怎么了?”村民李某情绪激动地大声辩驳。执法人员一边安抚李某情绪一边普法,告知其在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属于桥梁保护区,禁止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随后,执法人员又向李某讲解了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在高速公路桥梁保护区内挖沙、采石、爆破等,可能会导致桥基下沉和桥梁移位的严重后果。 李某逐渐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后悔地说:“如果早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危及到桥梁的安全,我说什么也不会在桥下挖土、采石,以后再也不会这样做了。”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对李某予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醒: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