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法治建设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时间: 2022-11-1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756

  □ 谭林

  所谓“法立,有犯而必施”,这是法律的权威,亦是法律的生命力。笔者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摩托车案件时,曾耐心对其进行劝导教育和法治宣传。但令人惋惜的是,该未成年人离开时却对我说:“警察叔叔,您说的我都懂,我还有两周就满16岁了。这两周我不在你们这儿偷,两周之后我绝对不偷了,我自己很清楚。”可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中,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戒不足”的倾向,结果就成了“宽容即纵容”。笔者仅从自身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发进行分析,试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现实问题,并提出如何通过法治建设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样本

  在全民普法时代,未成年人并非不懂法律,更甚之可以说怀有犯罪动机的未成年人已“吃透”法律精神。他们很清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白什么年龄段能够实施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被处罚,他们会选择在自己的责任年龄限度内,肆无忌惮地作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便是盗窃。仅笔者对所在的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派出所辖区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分析统计,从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该派出所共破获76起未成年人盗窃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嫌疑人35人,其中单人涉盗窃摩托车数量最高达11辆。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笔者对上述35名未成年盗窃嫌疑人进行分析发现,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家庭原因,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定离不开家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家庭结构缺陷导致未成年人性格怪异、家长对孩子过度纵容溺爱导致他们爱慕虚荣、粗暴的教育方式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家长自身存在不良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等方面。

  二是网络原因。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接受新兴事物越发低龄化,但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使他们无法正确面对鱼龙混杂的网上信息,过多摄取的不良信息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扭曲,使他们极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并以此为荣。

  三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笔者调研发现,上述35名未成年嫌疑人绝大多数都处于14周岁到16周岁期间,正值步入青春期,其生理产生的旺盛精力与心理产生的不良情绪相互冲突,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容易使自身价值观扭曲,转而寻求刺激,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得到满足。

  现行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难点

  一是刑事处罚难。根据现行《刑法》,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为年满16周岁,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嫌疑人都十分清楚自己在何时具有何种刑事责任能力,除去个别极端行为外,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都会选择在不必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内实施犯罪,致使难以运用刑事处罚对其进行惩戒,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养虎为患后果。

  二是治安处罚难。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14周岁以上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只能行政拘留(不执行)。对上述35名“无罪”未成年人来讲,行政拘留(不执行)对其行为不但起不到丝毫惩戒作用,反而会让他们更加蔑视法律。

  三是矫治教育难。《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时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保护处分措施。我国配套设有专门学校,但根据规定启动专门学校矫治必须由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需经教育部门批准,公安机关没有启动权力。司法实践中,犯罪未成年人大多并非在校学生,学校也无法启动该程序,在监护人不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就导致无法将这些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治理措施

  一是完善矫治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在必要时启动将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的权力,不过必须设定严格的启动条件,防止这项权力被过度滥用。

  二是落实监护惩戒制度。对失职监护人实行强制陪护惩戒,定期到专门学校与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强制监护人定期汇报监护情况,利用信息手段实时抽查其监护职责履行情况。

  三是启动民事追责程序。协助被害人依法向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对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其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倒逼监护人增强监护意识。

  四是净化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可发挥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职责,并联手网信部门依法打击各种涉黄涉赌APP、非法网站、非法直播平台,规范游戏网站运营。

  五是整治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文化部门着力查处部分违规酒吧、KTV、网吧等对未成年人进出“视而不见”的现象,坚决防止在不核实年龄的情况下放任未成年人出入娱乐场所。

  六是宣传教育联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学校发挥主要作用,公安机关也应加强与学校的联动,利用法制副校长开设定期法制教育课程,引导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制定警校联络机制,及时互通消息,发现学生行为异常或存在不良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共同开展法治教育。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春晖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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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法治建设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 谭林

  所谓“法立,有犯而必施”,这是法律的权威,亦是法律的生命力。笔者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摩托车案件时,曾耐心对其进行劝导教育和法治宣传。但令人惋惜的是,该未成年人离开时却对我说:“警察叔叔,您说的我都懂,我还有两周就满16岁了。这两周我不在你们这儿偷,两周之后我绝对不偷了,我自己很清楚。”可见,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中,呈现出“保护有余而惩戒不足”的倾向,结果就成了“宽容即纵容”。笔者仅从自身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发进行分析,试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现实问题,并提出如何通过法治建设应对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调研样本

  在全民普法时代,未成年人并非不懂法律,更甚之可以说怀有犯罪动机的未成年人已“吃透”法律精神。他们很清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白什么年龄段能够实施什么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被处罚,他们会选择在自己的责任年龄限度内,肆无忌惮地作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便是盗窃。仅笔者对所在的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派出所辖区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分析统计,从2021年2月至2022年8月,该派出所共破获76起未成年人盗窃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嫌疑人35人,其中单人涉盗窃摩托车数量最高达11辆。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笔者对上述35名未成年盗窃嫌疑人进行分析发现,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家庭原因,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定离不开家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家庭结构缺陷导致未成年人性格怪异、家长对孩子过度纵容溺爱导致他们爱慕虚荣、粗暴的教育方式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逆反心理、家长自身存在不良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等方面。

  二是网络原因。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接受新兴事物越发低龄化,但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使他们无法正确面对鱼龙混杂的网上信息,过多摄取的不良信息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扭曲,使他们极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并以此为荣。

  三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笔者调研发现,上述35名未成年嫌疑人绝大多数都处于14周岁到16周岁期间,正值步入青春期,其生理产生的旺盛精力与心理产生的不良情绪相互冲突,在得不到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容易使自身价值观扭曲,转而寻求刺激,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来得到满足。

  现行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难点

  一是刑事处罚难。根据现行《刑法》,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为年满16周岁,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嫌疑人都十分清楚自己在何时具有何种刑事责任能力,除去个别极端行为外,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都会选择在不必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内实施犯罪,致使难以运用刑事处罚对其进行惩戒,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养虎为患后果。

  二是治安处罚难。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14周岁以上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只能行政拘留(不执行)。对上述35名“无罪”未成年人来讲,行政拘留(不执行)对其行为不但起不到丝毫惩戒作用,反而会让他们更加蔑视法律。

  三是矫治教育难。《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时可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专门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保护处分措施。我国配套设有专门学校,但根据规定启动专门学校矫治必须由监护人或原学校提出申请,且需经教育部门批准,公安机关没有启动权力。司法实践中,犯罪未成年人大多并非在校学生,学校也无法启动该程序,在监护人不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就导致无法将这些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治理措施

  一是完善矫治立法。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在必要时启动将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的权力,不过必须设定严格的启动条件,防止这项权力被过度滥用。

  二是落实监护惩戒制度。对失职监护人实行强制陪护惩戒,定期到专门学校与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强制监护人定期汇报监护情况,利用信息手段实时抽查其监护职责履行情况。

  三是启动民事追责程序。协助被害人依法向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对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其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倒逼监护人增强监护意识。

  四是净化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可发挥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职责,并联手网信部门依法打击各种涉黄涉赌APP、非法网站、非法直播平台,规范游戏网站运营。

  五是整治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文化部门着力查处部分违规酒吧、KTV、网吧等对未成年人进出“视而不见”的现象,坚决防止在不核实年龄的情况下放任未成年人出入娱乐场所。

  六是宣传教育联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学校发挥主要作用,公安机关也应加强与学校的联动,利用法制副校长开设定期法制教育课程,引导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制定警校联络机制,及时互通消息,发现学生行为异常或存在不良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共同开展法治教育。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春晖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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