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近日,丰都县法院在审理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原告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罚决定。据悉,这是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后,该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在审理郑某诉刘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郑某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庭审中均表示自己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刘某5万元借款,与被告方作出的陈述并不一致,致使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均未能查清案情。后在第三次庭审中,被告刘某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证实了郑某并非一次性给付全部借款的事实。最终,经过法官的再三询问,在证据面前郑某承认自己此前作出了虚假陈述,表示自己曾分两次支付了部分借款,且扣除了借条出具之前的债务20000元和利息7500元。 法院认为,借款支付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至关重要,而郑某故意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秩序,造成多次开庭的不利后果,行为性质比较恶劣,遂结合案件实际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宣读后,郑某当场支付了罚款,并十分懊悔地表示:“确实是我自己不懂法,赢了官司还反倒遭罚款!我以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做守法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