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旭 尚国峰 记者 杨雪)近日,璧山区法院根据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吴某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依法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限制。 据了解,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某称,宋某某长期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和身体伤害,到其工作单位进行骚扰、侮辱、谩骂,严重威胁吴某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吴某某为不再受到暴力伤害和威胁,遂报警,随后向璧山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与吴某某、宋某某取得联系,走访查明吴某某伤情,并结合吴某某提交的报案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宋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进行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宋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父母)进行暴力威胁;禁止被申请人宋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父母)的正常工作、生活进行妨害(禁止到申请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工作场所)。 承办法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解释,并向被申请人宋某某释明,若其再次施暴,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璧山区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向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联送达,有力形成法院、妇联、公安三方联动、共同监督的保护合力,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