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利: 家庭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

时间: 2023-01-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01

 王利

  2016年通过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设置了家庭、学校、社会各方职责,为家庭教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后,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提升为“国事”,《条例》对新形势的家庭教育规范存在一定滞后性。对此,市人大代表、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利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

  王利表示,《条例》的滞后性主要有四点:对委托照护各方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够具体,未体现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亦未规定受托人的具体责任,让留守儿童这类委托照护群体的家庭主体责任流于形式,难以落地;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投诉求助等,但并未对接到投诉求助部门的处理时限及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对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的联防协同机制不够畅通;缺乏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缺乏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对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教育的激励不够。

  王利提出,《条例》应新增委托照护情形中各方主体的义务及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被委托人应依法履行照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及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

  应建立对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的联防协同机制。如因家庭教育职责缺失,导致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或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等情形,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村(居)委会、妇联以及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相关单位应对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或按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联、关工委,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基层政府应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村(居)委会应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发现新增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应及时上报。

  《条例》还应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具体职责,鼓励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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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利: 家庭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

 王利

  2016年通过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设置了家庭、学校、社会各方职责,为家庭教育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后,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提升为“国事”,《条例》对新形势的家庭教育规范存在一定滞后性。对此,市人大代表、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利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

  王利表示,《条例》的滞后性主要有四点:对委托照护各方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够具体,未体现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亦未规定受托人的具体责任,让留守儿童这类委托照护群体的家庭主体责任流于形式,难以落地;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投诉求助等,但并未对接到投诉求助部门的处理时限及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对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的联防协同机制不够畅通;缺乏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缺乏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对服务机构参与家庭教育的激励不够。

  王利提出,《条例》应新增委托照护情形中各方主体的义务及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被委托人应依法履行照护职责,并将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及其住所地的村(居)委会。

  应建立对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行为的联防协同机制。如因家庭教育职责缺失,导致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或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等情形,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村(居)委会、妇联以及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相关单位应对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或按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联、关工委,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基层政府应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村(居)委会应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发现新增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应及时上报。

  《条例》还应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具体职责,鼓励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家庭教育促进工作。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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