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今(1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妨害管理药品案,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禁止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动。据悉,这是全市首例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决的非法销售肉毒素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系重庆佳兰博美汇医疗美容连锁有限公司(下简称“佳兰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医疗美容等。2018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叶某某为控制公司经营成本,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微信昵称为“高老师”(另案处理)的销售者不具备资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且价格明显异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从“高老师”处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无任何中文标识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并在江北区经营场所内销售给佳兰公司的医美客户注射使用。上述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在运输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冷链”运输,使用时存在单瓶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用于多名客户注射的情况,且部分客户注射后产生不良反应。 2022年3月11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佳兰公司江北诊所检查时,从员工休息室冰箱内查获并扣押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4瓶(其中2瓶已使用)。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上述查获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2年3月28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线索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予惩处。 对于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也对被告人叶某某处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活的职业禁止,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补充说,一旦禁止人违反人民法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相关链接 为推进治理医疗美容行业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乱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北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压实主体责任,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该院利用联席会商会议制度,与其他司法机关就新类型法律问题进行会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犯罪线索,在与刑事审判庭进行研讨后,将符合条件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将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并共同寻求解决、完善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