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3-02-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28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当事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记者1月31日从市司法局举办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据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办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6类情形,进一步区分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更加有章可循。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实施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有关裁量规则、基准制定等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郭严祥表示,针对部分执法领域没有制定和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准。

  针对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新增了裁量基准的内容、裁量基准的评估和修订等,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办法》新增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完善了罚款数额、裁量情节处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有效回应了怎样行使裁量权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新增了裁量基准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行政复议可以对裁量基准进行附带审查等,增强了指导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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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当事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记者1月31日从市司法局举办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据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友生介绍,《办法》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6类情形,进一步区分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更加有章可循。

  《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实施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有关裁量规则、基准制定等内容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郭严祥表示,针对部分执法领域没有制定和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新设或者调整行政处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准。

  针对裁量基准制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新增了裁量基准的内容、裁量基准的评估和修订等,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办法》新增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完善了罚款数额、裁量情节处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有效回应了怎样行使裁量权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新增了裁量基准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行政复议可以对裁量基准进行附带审查等,增强了指导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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