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过路费”妨碍执行 拦路者被依法严惩

时间: 2023-02-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91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毕在强 杨天萧)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却不料在路上被人阻拦,带头人声称干警经过的路段为其修建,要过就要给“过路费”。近日,大足区法院执行干警在外出执行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荒唐事。法院干警在劝说无果、遭受拦路人员冲撞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同公安民警一起强制拘传带离拦路人员,并给与相应的司法惩戒。

  1月29日17时许,大足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某村扣押被执行人周某的一辆小轿车。执行法官出具了查封扣押手续,对车辆进行现场扣押,在拖车准备将扣押车辆拖运至指定地点过程中,村民周某强、周某国及被执行人部分近亲围堵在执行警车和拖车前,拦断马路,称该马路系他们自行修建,要收取5万元过路费才允许法院通行。

  法院干警持现场解释无果,于19时32分请求当地派出所出警协助执行,民警到场对现场围堵人员进行劝阻。然而,围堵人员根本不听劝告,且陆续有人加入其中坚持索要过路费。

  大足区法院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稳控局面,并再次释明法律后果,讲明利害关系。谁知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带头冲撞执行人员。

  22时许,现场警力先对该4人进行强制拘传带离,后又劝退其余人员。23时许,成功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地点。

  根据该4人妨碍执行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大足区法院对周某刚作出罚款3000元,对周某强、周某国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并拘留7天,对李某某作出拘留15天的司法惩戒。

  法官提醒,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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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过路费”妨碍执行 拦路者被依法严惩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毕在强 杨天萧)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却不料在路上被人阻拦,带头人声称干警经过的路段为其修建,要过就要给“过路费”。近日,大足区法院执行干警在外出执行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荒唐事。法院干警在劝说无果、遭受拦路人员冲撞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同公安民警一起强制拘传带离拦路人员,并给与相应的司法惩戒。

  1月29日17时许,大足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某村扣押被执行人周某的一辆小轿车。执行法官出具了查封扣押手续,对车辆进行现场扣押,在拖车准备将扣押车辆拖运至指定地点过程中,村民周某强、周某国及被执行人部分近亲围堵在执行警车和拖车前,拦断马路,称该马路系他们自行修建,要收取5万元过路费才允许法院通行。

  法院干警持现场解释无果,于19时32分请求当地派出所出警协助执行,民警到场对现场围堵人员进行劝阻。然而,围堵人员根本不听劝告,且陆续有人加入其中坚持索要过路费。

  大足区法院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稳控局面,并再次释明法律后果,讲明利害关系。谁知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带头冲撞执行人员。

  22时许,现场警力先对该4人进行强制拘传带离,后又劝退其余人员。23时许,成功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地点。

  根据该4人妨碍执行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大足区法院对周某刚作出罚款3000元,对周某强、周某国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并拘留7天,对李某某作出拘留15天的司法惩戒。

  法官提醒,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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