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赵 轩)明知不能使用招标设计仍使用设计建造,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甲公司和某小学承担设计费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也是重庆法院首次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 甲业主公司、某小学与乙设计企业就校园景观雕塑建设项目磋商后,乙设计企业完成雕塑设计,甲业主公司通过招投标建造相应雕塑,但因双方对设计费无法达成一致,也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乙设计企业遂在未中标建造施工的情况下向甲业主公司和某小学发出停止使用其设计的声明。后乙设计企业发现建造完成的校园雕塑与其设计稿极其相似,遂诉至法院,要求甲业主公司和某小学承担拆除雕塑、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在雕塑作品招投标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未就设计费达成一致引发的纠纷。法院查明,被告在明知原告设计涉案雕塑作品且甲乙双方就设计费磋商未果的情况下,故意使用原告设计作品制成雕塑,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放置在校内和学校主入口供师生及不特定公众参观,受众范围较广,在原告发出终止使用声明后,仍继续使用。 综上,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由于以原告设计费的5倍计算赔偿数额并未超过被告拆除雕塑、重新设计并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时间成本,因此该院酌情确定两被告承担原告设计费5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