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官尊严

时间: 2023-02-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40

  ◎ 周 海

  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有句名言:“法律要有力量,法官首先要有尊严。”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司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官必须要有尊严。

  法官的尊严,是指法官独立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以及权利和人格被尊重。法官的尊严是可贵的,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更有价值。法官要有尊严地活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卖、丧失自己的气节、人格和骨气。法官如果失去尊严,苟活于世,就如同行尸走肉,生活毫无意义。

  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因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必须具有职业尊严。法官的职业尊严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建立在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积极践行法治信仰的职业过程中。

  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时时以民为本,处处为民服务,将为民的情怀融入到整个司法过程中;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必须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弘扬正气,务必做到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排忧解难;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在司法工作中,对待当事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要尽心尽力为当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不能接受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吃请、娱乐邀请,不能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不能枉法裁判。

  法官如果不注重维护自身尊严,仅仅把法官身份当作谋生的职业,甚至当作谋财的工具,社会民众就会普遍不尊重法律和法官。法官如果腐败堕落、违法违纪,就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会使法律蒙受耻辱,正义受到损害,法官失去尊严。为了维护法官整体的职业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惩戒力度,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必须做到严查严惩,从重从快处理,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以此取信于民。

  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尊重法律、法官,那么法官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意识就会更加强烈,久而久之,法官就会产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强大内生动力,从而为法律赢得尊重和权威,为自己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赢得职业尊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群众没有起码的法律意识,没有理性思维和理智处理问题的方法,缺乏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缺乏对法官的理解和尊重。当事人及其亲属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事件屡禁不止,有的当事群众在接待现场或法庭上,哄闹叫嚷,污言秽语,态度蛮横,无理取闹,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有的当事人不采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在法院办公楼外,用扩音器对法院及办案法官进行污蔑、攻击、辱骂;有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甚至殴打、杀害法官。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法官人身权利、生命安全,严重践踏了法官尊严。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为了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捍卫法官的人格尊严,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活动中当事群众侵害法官各项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制裁。

  (作者单位: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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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法官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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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有句名言:“法律要有力量,法官首先要有尊严。”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司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官必须要有尊严。

  法官的尊严,是指法官独立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以及权利和人格被尊重。法官的尊严是可贵的,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更有价值。法官要有尊严地活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卖、丧失自己的气节、人格和骨气。法官如果失去尊严,苟活于世,就如同行尸走肉,生活毫无意义。

  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因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必须具有职业尊严。法官的职业尊严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建立在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积极践行法治信仰的职业过程中。

  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时时以民为本,处处为民服务,将为民的情怀融入到整个司法过程中;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必须做到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弘扬正气,务必做到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排忧解难;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在司法工作中,对待当事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要尽心尽力为当事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法官捍卫自己的职业尊严,不能接受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吃请、娱乐邀请,不能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不能枉法裁判。

  法官如果不注重维护自身尊严,仅仅把法官身份当作谋生的职业,甚至当作谋财的工具,社会民众就会普遍不尊重法律和法官。法官如果腐败堕落、违法违纪,就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会使法律蒙受耻辱,正义受到损害,法官失去尊严。为了维护法官整体的职业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惩戒力度,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必须做到严查严惩,从重从快处理,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以此取信于民。

  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尊重法律、法官,那么法官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意识就会更加强烈,久而久之,法官就会产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强大内生动力,从而为法律赢得尊重和权威,为自己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爱戴,赢得职业尊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群众没有起码的法律意识,没有理性思维和理智处理问题的方法,缺乏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缺乏对法官的理解和尊重。当事人及其亲属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事件屡禁不止,有的当事群众在接待现场或法庭上,哄闹叫嚷,污言秽语,态度蛮横,无理取闹,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有的当事人不采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在法院办公楼外,用扩音器对法院及办案法官进行污蔑、攻击、辱骂;有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甚至殴打、杀害法官。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法官人身权利、生命安全,严重践踏了法官尊严。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为了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捍卫法官的人格尊严,司法机关对于司法活动中当事群众侵害法官各项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制裁。

  (作者单位: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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