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进入禁渔期,潼南区举行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

时间: 2023-03-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12

  本网讯(记者 李 亚)为彰显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坚定决心,全面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浓厚社会氛围,日前,潼南区公安局会同潼南区农业农村委、潼南区检察院、潼南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开展全区2023年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

  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将没收的千余件非法渔具齐整摆放,集中展示,并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了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介绍了公开销毁收缴的渔具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禁渔宣传,更好地守护青山绿水,保护生态平衡。

销毁违规渔具现场

  执法人员对没收的非法渔具进行无公害销毁,共销毁违规鱼竿1718根、渔网21张、虾笼网8条、逆变器5个。

  据了解,此次集中销毁禁用渔具不仅扩大宣传教育面,普及禁渔法律法规知识,还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禁用渔具的良好氛围。下一步,潼南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将积极与相关单位密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维护好潼南区内陆水域生态环境。

  知道多一点▶▶▶

  为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禁捕期限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

  (二)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三)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四)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五)非法捕捞、垂钓、扎巢采卵,挖沙采石,放生外来物种等行为;

  (六)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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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进入禁渔期,潼南区举行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

  本网讯(记者 李 亚)为彰显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坚定决心,全面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浓厚社会氛围,日前,潼南区公安局会同潼南区农业农村委、潼南区检察院、潼南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开展全区2023年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

  活动现场,执法人员将没收的千余件非法渔具齐整摆放,集中展示,并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了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介绍了公开销毁收缴的渔具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禁渔宣传,更好地守护青山绿水,保护生态平衡。

销毁违规渔具现场

  执法人员对没收的非法渔具进行无公害销毁,共销毁违规鱼竿1718根、渔网21张、虾笼网8条、逆变器5个。

  据了解,此次集中销毁禁用渔具不仅扩大宣传教育面,普及禁渔法律法规知识,还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禁用渔具的良好氛围。下一步,潼南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将积极与相关单位密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切实维护好潼南区内陆水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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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禁捕期限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

  (二)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

  (三)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四)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五)非法捕捞、垂钓、扎巢采卵,挖沙采石,放生外来物种等行为;

  (六)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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