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朱某在某平台刘某开设的店铺购买平板电脑,收到货后发现主机出现明显划痕,而刘某却寻找各种理由搪塞,最终朱某将其告上法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巴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消费维权案例。 2021年8月12日,朱某通过某平台在刘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学生平板电脑”一台,单价3139元,实付2984元。被告刘某在对话中承诺电脑系未拆封新货。8月17日,朱某收到货后发现电脑主机有灰尘,而且有明显划痕。朱某多次反映电脑存在手印、包装套破损等问题,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再次承诺电脑系全新机。朱某表示要退货,但双方因退货运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退货未成功。 8月18日,朱某通过电脑厂家客服得知案涉电脑已于2021年4月27号被激活使用。刘某则表示因厂家不允许异地激活,所以必须激活后再发货。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认为,案涉电脑是否为全新状态,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案涉电脑是否激活过是判断是否为新机的重要标准,案涉电脑在购买前就被激活,导致消费者难以据此判断电脑是否曾被使用过。销售者以“新机”为名销售并非“全新”的产品。消费者以稍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入案涉电脑,不能推断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产品系二手。因此,销售者刘某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