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经济困难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罚款​

时间: 2023-03-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30

  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三大队在辖区S24沿江高速支线梓白段白涛收费站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时,查处一辆车牌为渝A68XXX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由于该车驾驶员家庭情况困难,该大队批准其分5期12个月缴纳罚款3万元。

  经调查,该车由渝中区出发前往武隆区,车辆所有人为彭某,根据驾驶人彭某交代,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所载8名乘客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到的,并与中间人约定往返费用共1100元,行程结束后通过微信支付。

  执法人员向彭某开具并送达了《重庆市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充分告知了当事人彭某依法享有的权利。3月1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彭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旅游公司未使用有资质的旅游包车运送游客问题,该大队将案件有关线索移交文旅部门处理。

  在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多方了解到当事人彭某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家中有患病的母亲、年迈的父亲、读书的小孩,都靠其一人的收入支撑。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彭某了解相关规定后,向执法机关申请分5期12个月缴纳罚款3万元,该大队经研究决定,批准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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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经济困难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罚款​

  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三大队在辖区S24沿江高速支线梓白段白涛收费站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时,查处一辆车牌为渝A68XXX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由于该车驾驶员家庭情况困难,该大队批准其分5期12个月缴纳罚款3万元。

  经调查,该车由渝中区出发前往武隆区,车辆所有人为彭某,根据驾驶人彭某交代,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所载8名乘客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到的,并与中间人约定往返费用共1100元,行程结束后通过微信支付。

  执法人员向彭某开具并送达了《重庆市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充分告知了当事人彭某依法享有的权利。3月1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彭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旅游公司未使用有资质的旅游包车运送游客问题,该大队将案件有关线索移交文旅部门处理。

  在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多方了解到当事人彭某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家中有患病的母亲、年迈的父亲、读书的小孩,都靠其一人的收入支撑。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彭某了解相关规定后,向执法机关申请分5期12个月缴纳罚款3万元,该大队经研究决定,批准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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