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吃出蟑螂 饭店赔偿千元

时间: 2023-03-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57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郭纪阳)为增强辖区居民法治观念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近日,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双凤桥街道安康路社区,巡回审判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并联合社区开展了主题为“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普法宣传活动。

  点外卖发现蟑螂怎么维权?当天,民一庭法官张行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如图),吸引数十名居民驻足旁听。

  原告张某在某网络外卖平台点购被告某餐饮店餐品,共花费17.69元。就餐时,张某发现案涉食物中有半只煮熟的蟑螂,即与某餐饮店交涉。餐饮店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店退还17.69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食物中有半只煮过的蟑螂,且某餐饮店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蟑螂非食物制作过程中混入,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张某主张蟑螂为某餐饮店制作案涉食物过程中混入,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向某餐饮店购买案涉食物,某餐饮店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某餐饮店提供给张某的食物中混有异物,具有污染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判决被告某餐饮店退还张某餐费17.69元并赔偿1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为旁听群众发放了精心制作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同时,干警们还为现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耐心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经营者规范健康发展,消费者合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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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吃出蟑螂 饭店赔偿千元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郭纪阳)为增强辖区居民法治观念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近日,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双凤桥街道安康路社区,巡回审判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并联合社区开展了主题为“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普法宣传活动。

  点外卖发现蟑螂怎么维权?当天,民一庭法官张行通过车载便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如图),吸引数十名居民驻足旁听。

  原告张某在某网络外卖平台点购被告某餐饮店餐品,共花费17.69元。就餐时,张某发现案涉食物中有半只煮熟的蟑螂,即与某餐饮店交涉。餐饮店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店退还17.69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食物中有半只煮过的蟑螂,且某餐饮店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蟑螂非食物制作过程中混入,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张某主张蟑螂为某餐饮店制作案涉食物过程中混入,具有高度可能性。张某向某餐饮店购买案涉食物,某餐饮店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某餐饮店提供给张某的食物中混有异物,具有污染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判决被告某餐饮店退还张某餐费17.69元并赔偿1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为旁听群众发放了精心制作的《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宣传资料,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同时,干警们还为现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耐心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经营者规范健康发展,消费者合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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