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交纳了旅游款1490元,该分公司的营业部负责人杨某向罗某出具了收据一张,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由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罗某等游客的吃、住、行、导游等具体事务。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后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璧山法院,请求判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判决: 重庆市璧山区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54.53元,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评析: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因此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今社会“旅游热”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旅游来满足精神需求,但实践中不时出现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本案中经营旅行社的主体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可以督促旅行社切实履行对旅游者的风险告知义务,以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杨 雪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