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二手车隐瞒里程 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一

时间: 2023-03-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187

  案由:

  苏某经第三人皮某介绍在蒋某处购买一辆雷克萨斯牌二手轿车,购车价款为155000元,购车协议中约定了购车价款、违约责任等,且列明“因双方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故甲乙双方签协议则代表双方均已对交易车辆的车况、车身发动机及变速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表示认同,该车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车辆现状为准”“乙方已完成看车并确认此车所有情况,甲方已告知乙方此车所有情况,此车以现状为准”。车辆交付后数日,苏某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302151公里,与苏某购买时该车里程表显示里程159825公里相差近一倍。

  判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结合原告苏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蒋某退还苏某购车款155000元,并赔偿苏某155000元,苏某返还购买的二手车辆。一审判决后,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蒋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手车辆行驶里程是影响二手车辆价值的重要参考指标,苏某与蒋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该车辆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系蒋某某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车辆购买人苏某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蒋某某作为二手车行业的从业者,有途径能够查明并知晓该车辆的实际行使里程及其他维保状况,却未在车辆买卖协议中注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这一重要信息,未实际履行其告知义务,存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主观故意,并最终导致苏某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蒋某某存在欺诈行为。

  二手车辆交易日益频繁,非标准化程度高,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严重,应给予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管理来对抗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知情权。本案是在二手车买卖领域规范经营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以此不作为的行为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遭受损失,应当依法认定为欺诈,遂通过判决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方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记者 杨 雪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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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车隐瞒里程 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一

  案由:

  苏某经第三人皮某介绍在蒋某处购买一辆雷克萨斯牌二手轿车,购车价款为155000元,购车协议中约定了购车价款、违约责任等,且列明“因双方交易的车辆为旧机动车,故甲乙双方签协议则代表双方均已对交易车辆的车况、车身发动机及变速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表示认同,该车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车辆现状为准”“乙方已完成看车并确认此车所有情况,甲方已告知乙方此车所有情况,此车以现状为准”。车辆交付后数日,苏某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302151公里,与苏某购买时该车里程表显示里程159825公里相差近一倍。

  判决: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结合原告苏某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蒋某退还苏某购车款155000元,并赔偿苏某155000元,苏某返还购买的二手车辆。一审判决后,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蒋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手车辆行驶里程是影响二手车辆价值的重要参考指标,苏某与蒋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该车辆里程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依据,以现状为准”,系蒋某某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车辆购买人苏某的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蒋某某作为二手车行业的从业者,有途径能够查明并知晓该车辆的实际行使里程及其他维保状况,却未在车辆买卖协议中注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这一重要信息,未实际履行其告知义务,存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主观故意,并最终导致苏某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蒋某某存在欺诈行为。

  二手车辆交易日益频繁,非标准化程度高,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地位严重,应给予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管理来对抗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知情权。本案是在二手车买卖领域规范经营者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裁判明确了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以此不作为的行为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遭受损失,应当依法认定为欺诈,遂通过判决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方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

  记者 杨 雪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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