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馆未经同意换了私人教练,学员起诉退款获支持

时间: 2023-03-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94

  办了健身会员,但是中途健身馆却将承诺教学的教练换了,会员能不能要求退款?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依法判决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叶某未消费的预付款3309元。

  案件回顾:

  被换私人教练 学员要求退款

  2022年,叶某在重庆某健身公司太极拳拳馆办理了学员年卡。当时,重庆某健身公司场馆中的《收费标准》显示:“养生太极”5800元/年,每周三次课,每节课一个半小时,总教练张某任教。此外,重庆某健身公司场馆的《太极拳简介》主要介绍了陈氏太极拳的由来、洪传陈氏太极拳的由来、洪均生的弟子刘成德在太极拳中的地位、总教练张某师从刘成德的渊源及该馆由张某亲自制定拳法、功法、推手、散手、器械的教学大纲等内容。

  但是在2022年7月19日,总教练张某从重庆某健身公司离职。叶某认为自己是冲着教练张某的资质来办理年卡,现在张某离职,自己不愿意继续再学习。叶某便以重庆某健身公司不能履行承诺,致使自己不能得到承诺的教学服务及教学保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年卡费用。

  法院判决:

  健身馆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健身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等经营活动中明确张某为“养生太极”总教练,并以张某与太极拳之间的渊源等内容作为宣传的侧重点,且将张某是否执教来区分不同类型年卡的收费标准。上述广告宣传及收费标准足以对顾客选择重庆某健身公司、挑选套餐等方面造成重要影响。现叶某明确其系冲着张某执教才选择在重庆某健身公司办理太极拳年卡套餐,而张某的离职,已经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效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故对于叶某要求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其剩余年卡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退款金额,法院结合该年卡包含的课时数,以及叶某已使用的课时数计算得出未消费的金额,遂依法判决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叶某未消费的预付款3309元。

  典型意义:

  商家擅自变更服务

  消费者可要求退款

  该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问题。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之后按期限或次数获得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随着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但鉴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具有不同于普通消费的特点和风险,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目前消费者反映最强烈、问题最突出的是部分商家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而停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既不能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不采取其他善后措施,致使消费者退卡退款难。

  本案中的健身卡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但不能退卡的约定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费用不予退还等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办卡时宣传不符或者健身房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法官说法:

  现如今,休闲之余去健身房“打卡”已成为不少市民的日常。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也遇到不少“烦心事”,如健身房随意更换教练。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对私人健身教练的选择而购买服务,教练更换及适配度直接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与办卡时宣传不符或者健身房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购买健身课程时,多作比较、谨慎选择,预付金额亦不宜过大。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健身教练资质进行充分了解,若对私人教练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可能承担交易风险。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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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未经同意换了私人教练,学员起诉退款获支持

  办了健身会员,但是中途健身馆却将承诺教学的教练换了,会员能不能要求退款?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依法判决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叶某未消费的预付款3309元。

  案件回顾:

  被换私人教练 学员要求退款

  2022年,叶某在重庆某健身公司太极拳拳馆办理了学员年卡。当时,重庆某健身公司场馆中的《收费标准》显示:“养生太极”5800元/年,每周三次课,每节课一个半小时,总教练张某任教。此外,重庆某健身公司场馆的《太极拳简介》主要介绍了陈氏太极拳的由来、洪传陈氏太极拳的由来、洪均生的弟子刘成德在太极拳中的地位、总教练张某师从刘成德的渊源及该馆由张某亲自制定拳法、功法、推手、散手、器械的教学大纲等内容。

  但是在2022年7月19日,总教练张某从重庆某健身公司离职。叶某认为自己是冲着教练张某的资质来办理年卡,现在张某离职,自己不愿意继续再学习。叶某便以重庆某健身公司不能履行承诺,致使自己不能得到承诺的教学服务及教学保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年卡费用。

  法院判决:

  健身馆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健身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等经营活动中明确张某为“养生太极”总教练,并以张某与太极拳之间的渊源等内容作为宣传的侧重点,且将张某是否执教来区分不同类型年卡的收费标准。上述广告宣传及收费标准足以对顾客选择重庆某健身公司、挑选套餐等方面造成重要影响。现叶某明确其系冲着张某执教才选择在重庆某健身公司办理太极拳年卡套餐,而张某的离职,已经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效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故对于叶某要求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其剩余年卡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退款金额,法院结合该年卡包含的课时数,以及叶某已使用的课时数计算得出未消费的金额,遂依法判决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叶某未消费的预付款3309元。

  典型意义:

  商家擅自变更服务

  消费者可要求退款

  该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问题。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之后按期限或次数获得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随着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但鉴于预付式消费模式具有不同于普通消费的特点和风险,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目前消费者反映最强烈、问题最突出的是部分商家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而停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既不能继续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不采取其他善后措施,致使消费者退卡退款难。

  本案中的健身卡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但不能退卡的约定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费用不予退还等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办卡时宣传不符或者健身房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

  法官说法:

  现如今,休闲之余去健身房“打卡”已成为不少市民的日常。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也遇到不少“烦心事”,如健身房随意更换教练。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对私人健身教练的选择而购买服务,教练更换及适配度直接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与办卡时宣传不符或者健身房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服务内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购买健身课程时,多作比较、谨慎选择,预付金额亦不宜过大。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健身教练资质进行充分了解,若对私人教练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可能承担交易风险。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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