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德欣 犯罪嫌疑人利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较大标准,同时盗窃也构成金额较大,如何定罪量刑?盗窃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包含关系还是对立关系?当故意毁财的价值远大于盗窃财物之价值时,如何处理?本文就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如何定罪量刑来简要讨论一下。 首先,来看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之间是什么关系。犯罪嫌疑人为成功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的同时而实施毁坏其他财物的行为,以此来确保盗窃行为的成功实施,例如通过撬门或撬墙洞入室盗窃,砸车窗盗窃。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降低、毁坏物品的使用性能,实现其对他物非法占有之目的。从主观故意来看,破坏性盗窃与一般性盗窃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也都是所有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区别在于盗窃的手段:一般性盗窃行为手段平和;破坏性盗窃的行为具有破坏性,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毁坏某财物的价值的行为,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其破坏性的手段或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主观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具有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多重故意,客观行为也有盗窃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是同一行为同时导致了两种结果,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属于牵连犯。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本条规定了四种处罚情形,第一种: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第二种: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第三种: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第四种: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下面对这四种处罚情形分别讨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中规定的盗窃必须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是手段行为,盗窃依然为目的行为。若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破坏性手段造成财物毁坏也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牵连犯理论,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司法解释直接突破理论拟制为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上述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考察毁坏公私财物时的主观故意是不是为了进一步实施盗窃?如果是,那么盗窃的故意贯穿作案全过程,优先评价为盗窃更能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评价,故盗窃的主观故意应当优先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而予以考虑。盗窃行为既遂和未遂的形态是否影响适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首先需要肯定在该种情形下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行为未遂不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第四种情形处理。本条中的其他财物与盗窃目的物有什么关系。如何理解其他财物至关重要。有观点认为,其他财物与盗窃的财物不同种类,如为盗财将房屋损坏,房屋属于其他财物,如果属于同种财物的损毁应计入盗窃数额。但从客观行为来分析,行为人对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指向的其他财物并无盗窃故意,不能纳入到盗窃行为中来评价,故不能计入盗窃数额,其他财物中的“其他”是针对盗窃目的物而言的,只要不属于行为人的盗窃目的物就属于“其他财物”更符合刑法理论和客观情况。 第二种情形应当理解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非盗窃目标物)毁坏,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罪名,按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断,此处的其他罪名不应该包含故意损毁财物罪。如若此处仍然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规定中前后两句就显得重复,不符合规范体系。 第三种情形重点是考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为盗窃还是其他犯罪故意。如为盗窃的故意则按照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处理,如果是出于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其他目的,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就会实施盗窃和出于其他目的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盗窃罪和其他罪分别达到主客观相统一,能完全单独评价,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但在此种处罚情形下有两种疑难情形:第一就是犯罪嫌疑人出于盗窃故意和其他种类的故意实施了盗窃和毁坏财物两个犯罪行为,对盗窃和故意损毁财物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出于泄愤的目的将某工厂外的变压器电缆线剪断,导致工厂内运行的机器不当关闭而损坏,后又发现变压器内有纯铜等贵重金属而盗走卖掉牟利。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不仅造成了工厂机器损坏和生产损失,同时还盗窃了变压器内的部件造成变压器损坏。犯罪嫌疑人出于盗窃故意盗窃变压器内部件,另出于盗窃之外的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破坏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应当对有盗窃故意的部分应当评价为盗窃,对盗窃目标物之外的财物造成了实质性毁坏的部分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涉案金额;第二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故意的转化。犯罪嫌疑人开始采用偷卸设备零部件的手段来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之后将偷卸的零部件售卖牟利,犯罪嫌疑人开始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而后转化为盗窃的故意,两个行为不能评价为一个行为,此种情形应认定为两罪,对于涉案金额避免重复评价而不能累计计算,对转化为盗窃的部分应当认定为盗窃金额,对盗窃之外的故意毁坏财物的部分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涉案金额。这样既准确完整地评价犯罪行为,又能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作者单位:长寿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