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黄崔溢 ) 近日,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杨某一直为璧山某卤菜店供应兔子,其向卤菜店提出涨价要求后,卤菜店便终止了合作。2022年10月1日凌晨,杨某因认为受害人罗某故意压价抢自己的生意,在璧山区某白砍兔门市内殴打罗某头部,致罗某趴地。经鉴定,罗某枕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杨某出于气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