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夫妻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男方田某虽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仍需和前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田某和蓝某原系夫妻关系。田某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于是与妻子蓝某一起伪造了离婚证。2020年6月,蓝某以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向重庆某银行潼南支行担保贷取30万元。2022年3月,蓝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潼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潼南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2023年1月,重庆某银行潼南支行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田某和蓝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田某辩称本人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表示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未使用案涉借款,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潼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蓝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认定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某和蓝某均应依法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潼南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和蓝某二人共同偿还重庆某银行潼南支行的借款及利息。 对于田某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的行为,法官当庭对田某进行了训诫。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实行共债共签原则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行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婚后共同签字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一般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但是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律师在此提醒债权人,借款时应当尽量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