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记者 姚华顺 通讯员 伍云华)5月31日,秀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被告人颜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秀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后,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颜某违法所得21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00元,同时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禁止被告人颜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