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随意欠观察 遇上“开门杀”变“苦瓜”

时间: 2023-06-1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46

  本网讯(通讯员 孔思承)停车、开门这些平常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交通事故。近日,渝北区木耳镇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突然被路边一辆停下的小轿车司机开门“阻挡”,两车撞在一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

  6月11日上午10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渝北区木兰路十八梯弯道处发生一起擦挂,无人受伤。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看见,一辆蓝色小轿车大半个车身斜停在道路边线外,左前轮停在边线内,左后车门打开,车门被撞得凹凸不平;另一辆红色轿车车头右前方紧紧贴着蓝色轿车的左后车门,右前车头损坏。道路旁,两位驾驶员争执不休,互相指责。民警随即对两驾驶员进行了检测,排除了酒驾、毒驾的嫌疑,然后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经查,当日上午,肖某从石鞋镇驾车到十八梯办事,临时将车停在路边。车停好后,肖某便去后排座位去拿资料,肖某打开左后车门,车门刚好拦在公路上,就在他一头钻进车内拿东西时,“砰”的一声响,将他推了一个趔趄。他定神一看,一辆红色轿车撞在打开的车门上,两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

  由于这起事故是肖某未考虑道路安全,就打开车门拿东西,让车门横挡在公路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另一车司机贺某开车没有认真观察和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两人按责任划分承担该起事故造成的1500余元的车损费用。民警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两位司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记分和罚款处罚。

  交巡警提醒:因停车突然开门出现的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下车时,司机、乘客务必注意开车门前,注意观察,切莫让车门成为凶器,伤害别人,祸及自己,保证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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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随意欠观察 遇上“开门杀”变“苦瓜”

  本网讯(通讯员 孔思承)停车、开门这些平常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交通事故。近日,渝北区木耳镇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突然被路边一辆停下的小轿车司机开门“阻挡”,两车撞在一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

  6月11日上午10时许,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渝北区木兰路十八梯弯道处发生一起擦挂,无人受伤。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看见,一辆蓝色小轿车大半个车身斜停在道路边线外,左前轮停在边线内,左后车门打开,车门被撞得凹凸不平;另一辆红色轿车车头右前方紧紧贴着蓝色轿车的左后车门,右前车头损坏。道路旁,两位驾驶员争执不休,互相指责。民警随即对两驾驶员进行了检测,排除了酒驾、毒驾的嫌疑,然后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经查,当日上午,肖某从石鞋镇驾车到十八梯办事,临时将车停在路边。车停好后,肖某便去后排座位去拿资料,肖某打开左后车门,车门刚好拦在公路上,就在他一头钻进车内拿东西时,“砰”的一声响,将他推了一个趔趄。他定神一看,一辆红色轿车撞在打开的车门上,两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

  由于这起事故是肖某未考虑道路安全,就打开车门拿东西,让车门横挡在公路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另一车司机贺某开车没有认真观察和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两人按责任划分承担该起事故造成的1500余元的车损费用。民警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两位司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记分和罚款处罚。

  交巡警提醒:因停车突然开门出现的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下车时,司机、乘客务必注意开车门前,注意观察,切莫让车门成为凶器,伤害别人,祸及自己,保证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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