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曾相强)甲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其聘请人员做工时受伤,谁该承担工人工伤保险主体责任?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应当认定为工伤,且由甲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甲公司承包了一移动传输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分包给自然人卢某,签订《劳务及技术承揽合同》。卢某雇佣杨某从事架线工作。杨某在架线时,因电线杆断裂掉落受伤。后杨某向大足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大足区人社部门经审查后,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由甲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甲公司认为,杨某系卢某雇佣的临时工人,其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安排及管理、工资发放等都是卢某负责,与卢某形成雇佣关系。杨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大足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涉案建设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甲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卢某,卢某承包该项目后,聘请杨某在工地上做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应对杨某受伤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