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前夫现任是“小三”,网络造谣须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时间: 2023-07-2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4016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已深度融入人们的生活。很多人习惯通过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帖、发视频、评论留言等方式分享日常生活和表达观点,但也出现了不少虽“线下唯唯诺诺”,却在“线上重拳出击”以至于超过言论自由边界,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近日,璧山法院璧南人民法庭就当庭调解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上的不当言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与汪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汪某与刘某结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刘某经常会在抖音发布上发布一些自己做饭、出行等关于日常生活的视频。2023年3月,刘某在抖音上发布了与汪某出行游玩的视频,张某看到后在该条视频下方使用大量的粗俗文字进行评论,意指刘某是破坏他人夫妻关系的“小三”。在此之后,刘某每次发布新的视频,张某都会在视频评论区大肆对刘某进行人身攻击。张某还使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刘某的照片,同时@刘某并配文“不知廉耻”“女同胞们注意看好自己的老公”等内容。发展到最后,张某甚至开始通过微信、抖音平台内的私信功能不断向刘某发送具有人格贬损性质的内容,并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不堪其扰,认为张某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璧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书面查阅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询问,张某承认刘某陈述的内容属实,表示自己是为了发泄离婚后的不满情绪才在网上对刘某进行言语攻击,已经认识到自己此前的言行实属不当。承办法官当即对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经调解,张某当庭向刘某赔礼道歉,同意在抖音平台的个人账号内公开向刘某道歉、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承办法官当庭制作并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张某也当庭向刘某兑现了相关费用,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已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媒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所倡导的文明、友善同样适用于网络内的言行。由于公开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具有传播迅速、传播范围难以控制的特点,我们在网上发言更应自觉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约束自身行为。若为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在网上恶意发布过激和不实言论的视频、文字,对他人造成困扰,涉及到对其他民事主体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侵犯,“按键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下一步,璧山法院将利用好诉前调解机制,不断提高司法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工作效率和成效,打击利用网络恶意散播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网络生态环境优化保驾护航。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向渝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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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前夫现任是“小三”,网络造谣须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已深度融入人们的生活。很多人习惯通过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帖、发视频、评论留言等方式分享日常生活和表达观点,但也出现了不少虽“线下唯唯诺诺”,却在“线上重拳出击”以至于超过言论自由边界,从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近日,璧山法院璧南人民法庭就当庭调解了一起因在网络平台上的不当言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与汪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汪某与刘某结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刘某经常会在抖音发布上发布一些自己做饭、出行等关于日常生活的视频。2023年3月,刘某在抖音上发布了与汪某出行游玩的视频,张某看到后在该条视频下方使用大量的粗俗文字进行评论,意指刘某是破坏他人夫妻关系的“小三”。在此之后,刘某每次发布新的视频,张某都会在视频评论区大肆对刘某进行人身攻击。张某还使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刘某的照片,同时@刘某并配文“不知廉耻”“女同胞们注意看好自己的老公”等内容。发展到最后,张某甚至开始通过微信、抖音平台内的私信功能不断向刘某发送具有人格贬损性质的内容,并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不堪其扰,认为张某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璧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书面查阅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询问,张某承认刘某陈述的内容属实,表示自己是为了发泄离婚后的不满情绪才在网上对刘某进行言语攻击,已经认识到自己此前的言行实属不当。承办法官当即对张某进行了法治教育,经调解,张某当庭向刘某赔礼道歉,同意在抖音平台的个人账号内公开向刘某道歉、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承办法官当庭制作并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张某也当庭向刘某兑现了相关费用,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网络已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媒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所倡导的文明、友善同样适用于网络内的言行。由于公开网络平台上的信息具有传播迅速、传播范围难以控制的特点,我们在网上发言更应自觉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约束自身行为。若为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在网上恶意发布过激和不实言论的视频、文字,对他人造成困扰,涉及到对其他民事主体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侵犯,“按键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介绍,下一步,璧山法院将利用好诉前调解机制,不断提高司法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工作效率和成效,打击利用网络恶意散播谣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网络生态环境优化保驾护航。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向渝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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