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巫溪法院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次债务人发出该院首份《预处罚通知书》,以惩戒预警方式,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月18日,被执行人和次债务人将执行案款全部汇入法院账户,全案执行完毕。 据了解,巫溪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巫溪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基于申请执行人陈某诉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在中铁某局到期债权140余万元,法院向该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该局履行到期债务,但该局书面函告,依被执行人申请,已于2022年12月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了15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暂时被执行人没有到期债权,剩下工程款需要双方办理完成结算后方能履行,且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工专用账户是不被司法冻结的。 执行干警根据办案经验判断,工程完工两年后支付农民工工资是非常态的,遂对中铁某局支付的150万元资金走向进行了深入调查。查明,该款最终全部流入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挪作他用,该150万元虽名为农民工工资,实则为工程款项,被执行人的行为属于转移、隐匿财产,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铁某局有义务也有能力审查农民工身份真实性,却未经审查,在款项有人民法院保全的情况下,默许被执行人以农民工工资形式领取工程价款,属于协助被执行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在中铁某局还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且该局属于巫溪县重要建设项目承建方,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尽量不影响整体工程建设,承办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仅责令被执行人与中铁某局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和中铁某局一直拖延办理工程结算,致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遥遥无期。 为严厉规制被执行人和第三人规避执行的行为,妥善平衡为大局服务和为人民司法的关系,巫溪法院决定适用预处罚通知制度,遂于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巫溪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次债务人中铁某局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月19日前履行完毕全部案款义务,责令中铁某局在7月19日前履行到期债务,逾期将对双方各处以100万元罚款。 《通知书》发出后,中铁某局于7月18日同被执行人巫溪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全部执行案款汇入巫溪法院案款专户,至此,全案执行完毕。 本案采用预处罚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增强了震慑力,又给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空间,通过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达到超预期效果,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