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履行不能,该如何打破房屋买卖合同僵局?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结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照《民法典》判决解除了该购房合同。 购买的房屋被司法拍卖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2015年9月,铜梁区一家公司与周某、李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该公司购买周某、李某所有的房屋一处,总价为186万余元,因该房屋在银行有贷款尚处于抵押状态,故双方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付清购房尾款。2015年10月,周某、李某将该房屋交给某公司占有、使用,某公司也累计付款120万元。 2018年10月,周某、李某未能偿还案涉房屋的抵押借款,抵押权人诉至A法院。A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李某偿还抵押借款,并依法认定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判决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抵押权,A法院责令某公司腾退房屋,某公司于2021年7月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新的买受人。 2022年10月,某公司将周某、李某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书》、返还购房款12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 某公司主张,因周某、李某未能如期偿还抵押借款,后房屋被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已被拍卖并由案外人竞买成功,致使《购房协议书》客观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周某、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约,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周某辩称,不同意解除《购房协议书》,某公司在购买、签订《购房协议书》时,其已多次告知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形,某公司应当能预计到交易的时间会晚一些。某公司请求的利息、违约金、损失均具有违约性质,不能一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已经丧失了《购房协议书》解除权,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故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的问题。起诉前,某公司未通知周某、李某解除《购房协议书》,正因周某、李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某公司在2021年8月知晓其权利受损,其应在1年内行使解除权,但某公司在2022年10月才起诉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故某公司法定解除权已经归于消灭。如前所述,某公司法定解除权已归于消灭,但若继续履行合同,周某、李某明显无法向某公司交付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导致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之情形,周某、李某作为合同相对方,没有尽到诚信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今年8月,铜梁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购房协议书》并由周某、李某返还购房款120万元及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合同履行不能 可适用《民法典》解除 铜梁法院法官唐德波认为,司法实践中,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解除权丧失。但丧失合同解除权是否当然代表有解除权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情形,还设置了该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从《民法典》相关条文可知,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期间届满,权利就归于消灭。此种权利期间为除斥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果非违约方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如果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非违约方还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呢?无论从生活常理还是法律规范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实现一定目的即双方权利义务的自由分配,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则丧失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如仅依靠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作为守约方的权利的救济未免太强人所难。在此种情况下,《民法典》对继续履行合同作出了除外规定,即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形。当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出现履行不能时,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相关规范解除(终止)合同,以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李乐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