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可是,有这样一起案件,生父母要求次子承担赡养义务,却被法院驳回。最近,铜梁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判已生效。 周某与张某婚后共生育三子,其中,次子邱某于1985年12月出生,周某、张某当月就将邱某送养给邱某一和李某。此后,邱某一、李某与邱某以父母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以父母子女关系进行户籍登记。 2013年,周某、张某因其他子女去世,遂与邱某取得联系。邱某知晓周某、张某的其他子女均过世后,便同意与周某、张某“认亲”。 2014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张某与邱某就其婚恋、购房、装修等事宜多次交流,并陆续向邱某提供款项50万元,该款项经之前的生效判决认定,由邱某向张某偿还。之后双方因观念、琐事常发生纠纷,今年6月,周某向铜梁区法院起诉,要求邱某支付赡养费。 案件审理中,铜梁区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具有解销效力,即在收养关系未解除前,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不能恢复法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遂判决驳回周某、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裁判已产生法律效力。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李乐琪 法官说法: 事实收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铜梁区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中,邱某一、李某与邱某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且双方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邱某与生父母周某、张某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解除收养关系,须养父母与养子女对此达成一致协议或经法院判决才能成立。 在此案中,周某、张某与邱某的“认亲”行为显然不具有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不能基于该行为自动恢复法定的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周某请求邱某支付赡养费的意见,也不能成立。 |